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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参加单位)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人员)笔试重要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参加单位)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人员)笔试重要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参加单位)2020年招录公务员(参加人员)考试将于2020年7月25日、26日举行,公安系统以外其他职位笔试将于2020年8月22日举行,在全区12个市政府所在地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候选人须知

1.本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或离场。

2.报考公安系统职位成功的考生,请于7月21日至7月24日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im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其他职位成功的考生,请于8月18日至8月21日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im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

3.考生考试时,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间一致)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请考生提前仔细查看身份证的有效期。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考生应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

4.请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未按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并被发现的考生,该科目(时段)考试成绩无效。

5.考生进入考场时,请自备手提袋,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手机必须关机,取消闹钟设置)、钥匙、电子设备等放入袋中,放在考场指定位置。严禁将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与考试无关的设备带到座位上,否则按处理。

6.考生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转笔刀、橡皮。

7.试卷发出后,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应试人员的注意事项和答题纸的答题说明进行答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完整地填写(涂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写准考证号相应位置。不允许有其他标记。参加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时,必须按要求将准考证号填写到答题卡上的相应位置。未按要求填写(涂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为0分。

8.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进行解释。如果试卷分发不正确,页码不对,字迹模糊或者答题卡有褶皱污渍,请举手提问。

9.考场必须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别人的试卷、答题卡等答题资料。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交卷时,考生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处理。

11.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考试保密的需要,对相关人员的相应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关闭相关考试场所,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考生身份证等证件,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进行检查;暂扣考生违规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检测等电子设备,干扰或者屏蔽必要范围内的无线通信;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故意干扰或破坏考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2.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如有作弊行为,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请提前查看考点位置和行驶路线,提前一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14.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nmgrsksimpta,及时获取考试信息。

第二,一些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损毁或撕毁试卷和答题卡;严禁抄袭、复制、传播试题内容。违反者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相同的答题卡进行筛选。被筛选为同一答题卡的,给予无效考试成绩,并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考试期间,考生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别人抄袭。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以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将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一款规定代替自己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公务员录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时段)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超出规定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后仍不按规定填报(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以外的规定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本科目(届次)考试成绩无效时应当给予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或协助抄袭;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其他严重违规应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

报考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一级招录机关办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报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考生答案相近,经评卷专家组确认,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时段)无效考试成绩。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和录用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申请人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生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生们,请仔细阅读以上各项,祝考试顺利!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7月21日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编辑:王李嫣

校对:杨文娟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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